本文作者:佛系玩家

男子花1.73元买到过期饮料,法院:退1.73元,赔1000元

男子花1.73元买到过期饮料,法院:退1.73元,赔1000元摘要: ...

2024 年 12 月 16 日,秦某在某超市以 1.73 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贴着 " 折扣商品 " 标签的瓶装饮料。准备饮用时,秦某想看看饮料是否过期,却没有在瓶身上找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直到撕开 " 折扣商品 " 标签,才发现被标签掩盖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该瓶饮料的生产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15 日,保质期 60 天,已过期 2 天。

秦某认为,超市不仅用 " 折扣商品 " 标签将该瓶饮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覆盖,还在标签上印着 " 打印日:2024/12/10,25/01/10" 的信息,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要求超市赔偿 1000 元。

超市则称,预包装食品的保质期指的是最佳食用期,超过保质期与 "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并非同一概念,且秦某并没有饮用,未对其人身造成损害。秦某在明知商品已过期的情况下仍故意购买,只是想得到高额赔偿。

协调未果,秦某将超市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还购买过期饮料的价款 1.73 元,并支付赔偿金 1000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秦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案涉食品系超市销售的食品,且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具有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情形,消费者主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 " 明知 "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市作为食品的销售者,对于食品安全的认知应为第一位,对于临期食品的销售应明确告知消费者,且不能超过保质期后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违法。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超市退还购物款 1.73 元,并赔偿秦某 1000 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超市已主动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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