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佛系玩家

南京警方通报“红老头”案最新进展,律师:嫌犯公开其他涉案人面部还可能涉嫌侮辱罪

南京警方通报“红老头”案最新进展,律师:嫌犯公开其他涉案人面部还可能涉嫌侮辱罪摘要: ...

7 月 8 日,南京警方发布《警情通报》:

近日,江宁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其隐私视频被他人传播至互联网。江宁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并于 7 月 5 日将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抓获归案。

经查,焦某某(男,38 岁,外省来宁人员)假扮女性,相约与多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网传南京 60 岁大叔男扮女装及与千余人发生亲密行为信息不实。

7 月 6 日,焦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江宁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传 " 红老头 " 相关画面。

针对该案焦点问题,国家 " 双千计划 " 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进行了法律解读。

焦点问题一:焦某某被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原因及可能新增罪名分析。

一、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依据

焦某某被刑拘的核心原因在于其违法行为符合《刑法》第 364 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要件:

1. 客观行为:通过假扮女性诱导他人发生性行为并偷拍视频,将偷拍内容上传至网络进行传播。

2. 淫秽物品认定:所传播视频涉及性行为露骨画面,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宣扬色情的特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淫秽电子信息的司法解释标准。

3. 情节严重:

传播渠道为互联网,覆盖不特定多数人;导致受害人隐私被公开并引发社会恐慌。

定罪关键: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若仅为满足特殊癖好传播,则适用《刑法》第 364 条(非牟利);若存在出售视频牟利行为,则可能升级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 363 条)。目前通报未提及其牟利行为,故暂以第 364 条刑事拘留。

二、可能新增的罪名分析

基于案件后续侦查,可能新增以下罪名:

1. 侮辱罪

若焦某某在传播视频时公开受害人面部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可构成侮辱罪。传播可识别身份的淫秽视频同时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侮辱罪,择一重罪处罚时侮辱罪刑期更重。

要件审查重点:视频是否暴露受害人面部 / 纹身等特征;是否存在针对性羞辱言论。

2.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根据《刑法》第 283 条,若焦某某使用隐蔽摄像头等专业偷拍设备,可能构成此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常见于酒店偷拍类案件。

3. 敲诈勒索罪

若侦查发现其以公开视频威胁受害人索要财物,可适用《刑法》第 274 条。当前通报未提及此类行为。

焦点问题二:编造虚假信息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区分

对于编造 "60 岁大叔与千余人发生关系 " 的谣言者,将根据行为后果承担不同责任:

1. 行政责任(轻度传播)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 5-10 日拘留 +500 元以下罚款。

例如在微信群转发虚假信息但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能仅受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严重社会危害)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 291 条之一):

若谣言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如引发群体性恐慌),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谣言引发全国性舆情,可能达到构罪标准。

诽谤罪(《刑法》第 246 条):

若传播信息包含对特定个体的诽谤内容则构罪,一般需受害人自诉,但严重危害秩序可公诉。

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1. 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责任划分:

造谣源头:若系自媒体为博流量虚构,可能承担主犯责任;

恶意转发者:根据两号高司法解释,转发超 500 次或浏览量超 5000 次即入刑。

本案处理预判:

首恶分子可能面临 6 个月至 2 年有期徒刑(编造虚假信息罪);

次生传播者视情节处以行政拘留或罚金。

重要提醒:公安机关可通过 IP 追踪锁定造谣者,依据《网络安全法》第 67 条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用户信息。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实习生涂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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